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2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7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MDMA拾參顆(毛重參點玖陸公克,取零點貳伍壹公克鑑驗
用罄)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如下:扣案之MDMA
13顆(毛重3.96公克,取0.251公克鑑驗用罄),屬第二級
毒品,故不問是否屬犯人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2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