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道路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被告 陳瑋憲
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吳盟 分被告 黃法舟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瑋憲、交通部公路總局、黃法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人間確認道路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36,924元,則應繳納裁判費20,20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