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馬德正
雷明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澄雄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因排除侵害而受土地返還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標準,則依原告所受侵害之兩筆土地,其面積分別為18,370及3,590平方公尺,總面積共計為21,960平方公尺,其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37,200元(計算式:21960×7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3,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