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0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04號聲請人 楊惠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水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事實理由本票到期日為「109年3月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