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川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泱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士凱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9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