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399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債務人 蔡林富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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