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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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86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家芸
居高雄市○○區○○路○段000號(指定送達址)上訴人與 江佩璇 因111年度訴字第88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2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