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58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宣穎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戊○○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6,830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8日以94年補字第707號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