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8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二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