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彬勝具保人周雨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4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雨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彬勝因違反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周雨靜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43、147頁)。嗣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民國108年1月8日下午2時30分至本院行準備程序,惟被告是日未到庭,又被告籍設戶政事務所,且亦已自上開居址遷移,新址不明,並經撥打卷內被告所留之行動電話號碼,結果為空號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108年1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2、53頁),足認被告有住居所不明之情。嗣被告經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通知亦未督同被告到案,且被告及具保人亦均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等情,有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本院之送達證書、本院108年2月19日訊問筆錄,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至
63、67至73、77至79、87、89頁)。據上,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曾育祺法官趙耘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