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8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8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複代理人 陳錫川 律師被告福建省金門縣地政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丙○○原告參加人金門縣畜產試驗所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金門縣畜產試驗所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依廢止前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下簡稱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就金門縣○○鎮○○○段四四三之一地號土地,向被告申請辦理土地複丈暨所有權登記,經被告委託測量公司辦理地籍測量事宜,於八十七年九月九日辦理測量完竣,原告所指界之上開地號土地,經被告審查後,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三條第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駁回。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查金門縣○○鎮○○○段四四三之一地號土地現為金門縣所有,關係人即第三人金門縣畜產試驗所為管理者,本院認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楊莉莉法官林育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官王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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