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13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呂鎮生 法定代理人 呂學舟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何偉斌 律師被告 林嵩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4,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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