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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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請人 楊瓊齡 相對人 賴元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7日、107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80萬元及20萬元,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抵押權擔保之債務,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債權讓與契約書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普通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復查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債務清償日期分別為107年10月7日及108年1月16日已屆至,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其數額有實體上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於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能處置,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土地)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6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 二水鄉 八堡圳0000-00003686.6820分之1重測前:鼻子頭段0000-0000地號002彰化縣二水鄉八堡圳0000-00003165.4520分之1重測前:鼻子頭段0000-0000地號003彰化縣二水鄉八堡圳0000-000013617.0820分之1重測前:鼻子頭0000-0000地號004彰化縣二水鄉八堡圳0000-00001256.0320分之1重測前:鼻子頭0000-0000地號005彰化縣二水鄉八堡圳0000-0000548.7420分之1重測前:鼻子頭0000-0000地號006彰化縣二水鄉八堡圳0000-00006164.7620分之1重測前:鼻子頭0000-0000地號007彰化縣二水鄉八堡圳0000-0000521.6320分之1重測前:鼻子頭段0000-0000地號008彰化縣二水鄉八堡圳0000-00002338.8520分之1重測前:鼻子頭段0000-0000地號009彰化縣二水鄉八堡圳0000-00001747.8520分之1重測前:鼻子頭段0000-0000地號010彰化縣二水鄉八堡圳0000-00006038.3830分之1重測前:大丘園段0000-0000011彰化縣二水鄉八堡圳0000-00001019.9820分之1重測前:大丘園段0000-0000地號012彰化縣二水鄉八堡圳0000-00002155.1120分之1重測前:大丘園段0000-0000地號013彰化縣二水鄉惠園0000-0000399.4410分之1重測前:大丘園段0000-000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