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0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連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連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連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楊連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817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223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