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90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貳佰零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94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鄭晉發~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9,206元││├────────┼─────────────┼──────────────┤│合計│20,2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