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丁○○
(送達代收人 邱芬凌 律師)被告銘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北宜塗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3弄11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76,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2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