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139號聲請人 張春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麗玉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就票號339029之本票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詹麗玉簽發票號339029之本票1紙。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票號339029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條簽名或蓋章,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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