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春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宜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叁仟陸佰元部分之債權證明相關文件(由聲請狀證②之出貨單影本,無法判斷宇呈有限公司或友口福食品有限公司與聲請人之關係,繼而作為認定本筆債權之依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