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43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伍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於民國096年05月30日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參佰
伍拾萬元整,約定民國116年06月13日到期。自借款日起共分240期,每期一個月,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機動計算。
如有一期遲延給付或給付不足額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自到期日起除照原約定利率付息外,並應依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上述事實有債務人所簽發之借據可證。添
(二)、詎債務人等上項借款自民國099年02月13日起即未按期償
付,屢經洽催概不置理。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