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 范秀琴 被告 吳濟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高雅敏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