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 黃彩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佳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參仟零伍拾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