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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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52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明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明憲於民國102年10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0月02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10日止累計15,191元正未給付,其中13,094元為本金;813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明憲於民國105年0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1月12日起至民國108年0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10日止累計283,288元正未給付,其中265,995元為本金;16,618元為利息;67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95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明憲│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13094││1月1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明憲│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265995││1月11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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