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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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29號原告 陳秀年
黃登葵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被告 顏天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0年度易字第9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簡婉倫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