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52號原告 楊献章 被告 張鵬瑜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29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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