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2079號聲明人 林陳彗倩
丁○○子○○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庚○○聲明人丙○○
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癸○○聲明人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辛○○聲明人己○○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壬○○聲明人寅○○
丑○○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明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