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5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詹凱傑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鄭淳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清晰之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併提出請求利率
14.88%計息之計算式(依現行利率0.66%+14.19%=14.85%)。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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