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4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俊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潘麗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之債權讓與登報公告(可看出係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與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本件聲明二(即信用卡)部分,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5年9月26日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