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更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更字第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梁永廷 即 梁陶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就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叁佰叁拾柒元,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係債權人就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464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105年度事聲字第107號廢棄發回更為處分。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