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097號債權人泰晤士商務名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元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水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275562元是否有誤(依明細表所載,103
年1月至103年12月,管理費為每月8838元,欠繳總額是否有誤)?並提出計算式,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㈡查報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相關釋明文件(如管理費繳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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