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90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零陸拾玖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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