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106號原告美河市住辦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畢劍如 被告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恩傑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
沈巧元 律師 蔡維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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