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桃簡字第10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調偵字第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籍 斯瀚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證據部分尚有本件機車車主姓名為 高嘉翔 之機車車籍查詢資料1紙附卷可佐(見他字卷第23頁),再觀諸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
伊知道本件機車分期款未繳清,某友人介紹當舖人員給伊認識,因為伊經濟的關係,就把本件機車賣給當舖人員,伊承認侵占犯行等情(見偵緝卷第46頁),益見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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