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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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539號
法定代理人 楊依璇
訴訟代理人 黃燕翎
被告 林致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5,8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其現值為819,800元《該現值依原告所提出之房屋稅籍所載之課稅現值》,併計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之租金16,000元,合計共835,800元,至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12年6月15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8,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
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