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624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桃小字第571號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8,956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3萬8,95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