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勞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勞訴字第289號原告甲○○被告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8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