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八號、第四三六九號、第四三七O號、第四三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光碟片共參仟陸佰零參片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址設台北市○○街○○巷○號「銀河TVGAME」店之負責人,明知「SEGA」及「PS設計圖」業經日商西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雅公司,公司址設日本國東京都大田區羽田一丁目二番十二號,負責人為大川功)及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公司址設日本國東京都港區赤阪七丁目一番一號,負責人為 久多良木健 )分別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註冊為第二四九O七O號、第00000000號商標,前者指定使用於電腦、家用微電腦、公司用微電腦、硬體、電腦用磁帶磁碟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後者指定使用於電腦、錄有電腦程式之卡帶、磁碟、光碟及卡匣等商品,近年在全球個人電腦遊樂器市場行銷甚廣,品質著有商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而「SEGA」、「PS設計圖」之二商標專用期間分別係自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經核准延展後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自八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至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又「FINALFANTASYⅨ(斜體字)」(中譯:太空戰士第九代)業經日商思奎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奎爾公司,公司址設日本國東京都目黑區下目黑,負責人為 鈴木尚 )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註冊為第00000000號商標,指定使用於唯讀記憶體、磁卡、磁帶、磁碟、磁片、電腦、電腦記憶體、電腦軟體記憶體及軟性磁碟等商品,商標專用權自八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FINA
LFANTASYⅨ」遊戲軟體為思奎爾公司所開發,在日本國為擁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物,並委由臺灣地區之總經銷商英特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特全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與日本同步發行,依著作權法第四條之規定,仍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非經思奎爾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另「GT實戰賽車」、「寶貝龍」、「FIFASOCCER」、「FIFA2001」、「NASCAR2001」、「NBALI
VE2001」、「KNOCKOUTKINGS2001」、「MED
ALOFHONOR」等遊戲軟體,分別為新力公司、美商藝電公司(藝電公司)所開發,亦係依法享有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權人,甲○○竟意圖欺騙他人,以獲取利益,未經西雅公司、新力公司、思奎爾公司及藝電公司等之同意或授權,自八十九年六月間(起訴書誤為八十八年六月間)某日起向不詳年籍之「 小張 」之成年男子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二十五元之代價販入該等盜版光碟片,而該等盜版光碟片中如附表所示之所有新力公司Playstation(PS)或Playstation2(PS2)系統仿冒遊戲光碟片置入PS系統或PS2系統之電視遊樂器主機執行下,於第二畫面均會出現新力公司「PS設計圖」商標及「LincensedbySonyComputerEnte
rtainmentInc.」或「Playstation2」之英文字樣,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所有西雅公司DREAMCAST(DC)系統仿冒遊戲光碟片置入DC系統之電視遊樂器主機執行下,第二畫面均會出現「SEGA」商標及「PRODUCEDBYorUNDERLICENS
EFROMSEGAENTERPRISES,LTD.」之英文字樣,與新力公司、西雅公司之名稱、遊戲名稱及其商標,為相同之使用,致與新力公司及西雅公司等公司所產銷之真品混淆,均足以生損害於新力公司及西雅公司等。而盜版光碟片中之「FINALFANTASYⅨ」一百片,於光碟之包裝或光碟外觀上亦有「FINALFANTASYⅨ」字樣,係使用近似於思奎爾公司「FINALFANTASY(斜體字)」商標之圖樣,致與思奎爾公司產銷之真品混淆,亦足以生損害於思奎爾公司。甲○○明知該等盜版遊戲光碟片,為侵害著作權或商標權之物,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六月間販入後,為行銷之目的,以每片五十元至六十元之代價,在前揭「銀河TVGAME」店連續販售與不特定之顧客,而謀取不法利益。嗣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二十二時許,在台北市市○○道、敦化南路口處,為警臨檢當場查獲,並在甲○○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之後車箱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電腦遊戲程式光碟片共計三千六百零三片。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及新力公司、西雅公司、思奎爾公司分別委由乙○○律師、 林金榮 律師、丙○○律師及藝電公司委由 陳文銓 訴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就右開事實分別於警訊中、偵查中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新力公司、西雅公司、思奎爾公司及藝電公司之告訴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林金榮律師、乙○○律師、 洪宗賢 律師、丙○○律師及陳文銓等於警訊中指訴及狀訴之情節相符,且有查扣物相片九張為證(見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五一號偵查卷附刑事告訴狀告證二、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五O號偵查卷附刑事告訴狀告證二),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計三千六百零三片足資佐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四條定有明文。而本案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侵害著作權之物,其中「FIFASOCCER」、「FIFA2001」、「NASCAR
2001」、「NBALIVE2001」、「KNOCKOUTKI
NGS2001」、「MEDALOFHONOR」等遊戲軟體為美商藝電公司所開發,而「GT實戰賽車2」、「寶貝龍」、「FINALFANTASYⅨ」等遊戲軟體係分別由日商新力公司及思奎爾公司委由臺灣地區之英特全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同步首次發行,亦據其提出相關著作權登記資料、海關進口報單、商業發票及英特全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之電腦軟體程式著作物相關發行資料、進貨單、出貨單、期初期末存量明細表及銷售統一發票等文件與照片二張在卷足憑,故依前開規定,告訴人藝電公司、新力公司及思奎爾公司之電腦程式著作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三、次按商標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商標法第二十一條設有明文,而商標之申請註冊,應指定使用商標之商品類別及商品名稱,以申請書向商標主管機關為之,不同類別之商品應分別申請,且商品之分類則由施行細則定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盜版電腦遊戲光碟片,係將電腦遊戲軟體以電腦語言所寫成程式,再將之組譯成適合電腦主機讀取之檔案,而儲存於光碟片內。電腦遊戲軟體本身雖屬著作,然我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九類之產品,經列示計有:科學、航海、測量、電氣、攝影、電影、光學、計重、計量、信號、檢查(監督)、救生和教學用具及儀器;聲音或影像記錄、傳送或複製(再生)用器具;磁性資料載體、記錄磁碟;自動販賣機及貨幣操作(管理)器具之機械裝置;現金出納機、計算機及資料處理設備;滅火器械等物(修正前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七十二類則規定:電腦、計算機、收銀機〔八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公布〕、修正前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八十類規定:計算機〔七十一年五月六日公布〕),綜上以觀,均係以有形之物體為該類之商品,並未包括電腦軟體或電腦程式。是單就電腦遊戲軟體而言,並無從為該類之商品。又所謂商標之使用,依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佈前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係指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或容器之上,行銷國內市場或外銷者而言;修正後之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則明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而持有陳列或散布。」足見修正後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之所謂「使用」,非以將商品行銷於外為必要,只要商標附著之客體符合本條所列物件之一,且使用人具有行銷之目的,及符合所謂「商標之使用」。亦即本條之規範意旨在於不允許未經授權之人,擅自於商品或包裝容器等類似物品上使用他人業經註冊之商標;查告訴人新力公司、西雅公司及思奎爾公司等上開商標圖樣,均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為商標註冊登記,分別指定使用於電腦、家用微電腦、公司用微電腦、硬體、電腦用磁帶磁碟、錄有電腦程式之卡帶、磁碟、磁卡、磁帶、光碟及卡匣等商品。且上述各公司在專用期間內享有各該商標之專用權之事實,亦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四紙在卷可稽。該盜版光碟片之其中一百片,於光碟之包裝或光碟外觀上亦有「FINALFANTASYⅨ」字樣,係使用近似於思奎爾公司「FINALFANTASY(斜體字)商標之圖樣,致與思奎爾公司產銷之真品混淆,足以生損害於思奎爾公司。而透過電磁輸出入交換運算作用,如以遊樂器、光碟機、電腦主機之操作為媒介,始於電視或電腦螢幕前出現商標圖樣者,其標示型態足資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表彰商品之來源者,亦應認屬於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所稱之其他類似物件之範疇。而由於商標係商品來源之標示,本質上功能即在於識別商品,除非有商標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普通使用之情形,當然構成商標專用權之侵害。前開「SEGA」、「PS設計圖」及授權文字等均係來自於光碟之讀取,而非主機之讀取,業經本院勘驗相符;且上開各公司所生產之真品光碟片,新品每片市價約一千五百元,此業經告訴代理人沈志成於警訊中陳述綦詳;被告向不詳年籍之「小張」之成年男子以遠低於市價之二十五元販入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盜版光碟片後,再以五十元至六十元之價格販出,顯係為行銷之目的,明知販賣之商品係仿冒他人商標之商品而加以販賣。
四、核被告所犯上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及著作權法第九十三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等二罪,其先後多次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均分別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分屬不同主體之多數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觸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及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等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較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處斷。公訴人就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此部份雖僅提及使日商思奎爾公司及美商藝電公司受損並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被告就侵害新力公司有關「GT實戰賽車」、「寶貝龍」之著作權部分之犯罪事實,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部分,有連續犯之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就屬於裁判上一罪之明知為侵害新力公司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部分一併加以裁判。爰審酌被告素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足稽,品行尚稱良好、犯罪之動機、目的無非意圖營利,竟販賣侵害他人商標權、著作權之盜版電腦程式著作物,藐視法律規範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意旨,嚴重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衍生貿易糾紛,所生之危害鉅大,暨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等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按,因一時失慮,致誤觸法網,犯後深表悔悟,態度良好,本院認其經此次起訴審判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四年,用勵自新。又扣案之遊戲光碟片共三千六百零三片,係被告犯明知為侵害商標專用權之商品而販賣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宣告沒收。另其餘扣案如附表所示PS光碟片中有五十一片為裸片,非被告犯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亦非違禁物或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罪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所販賣之盜版光碟片,透過電磁輸出入交換運算之作用,以遊樂器、光碟機、電腦之操作為媒介,於電視畫面或電腦畫面中會呈現如事實欄所載之商標或授權文字之顯示,該等影像、符號自屬刑法上所稱之準文書,被告予以販賣並行使,自為刑法偽造文書罪章所當處罰為其主要論據,惟:
(一)按刑法固於八十六年十月六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刑法第二百二十條,除將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增列「圖畫」、「照像」以文書論之規定外,並增列第二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於同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文書論之規定,此乃係以近代社會對於錄音、錄影、電腦之使用,日趨普遍,並漸用以取代文書之製作,已應實際需要,並於同年月八日生效,合先陳明。
(二)查本案被告固於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販賣電腦遊戲光碟片,其若有該當於該條情形而有偽造及行使偽造行為,自應有該條之適用。然按商標本身之作用在於表彰自己營業之商品,商標法第二條定有明文。公訴人所指「PS設計圖」、「SEGA」及「FINALFANTASY(斜體字)」等商標,其文字組合之結果僅係一種較為特別之名稱,所表示者不具文書之意思性。綜此,上開商標本身均非屬刑法上所稱之文書;而商標法所保護之商標法益,乃在於保護非商標專用權人不得任意使用他人之商標,其保護之重點在於商標使用之概念,而有別於刑法第二編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章所使用之偽造、變造、不實登載等概念。故電視螢幕上出現之文字或圖樣商標,雖屬於電腦處理所顯示之圖樣及字形,然其客觀上既無文書所具備之意思性,尚難與文書同論。
(三)另就本件盜版光碟於電視螢幕上所出現之授權文字,如「Lincensed
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
c.」或「PRODUCEDBYorUNDERLICENSEFROMSEGAENTERPRISES,LTD.」係虛偽表示業經新力公司或西雅公司之授權,雖具備文書之意思性,符合刑法上文書之概念。
然刑法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必須提出偽造之文書,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方得成立。又所謂行使偽造文書,乃依文書用法,以之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使用之意,故須行為人就其所偽造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始足當之,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四八號、七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七○九號判例可資參照。
有關電視螢幕出現之商標、英文名稱及授權文字,係被告先將光碟片售予不詳姓名之顧客,由顧客事後再將之置於適合執行光碟片內電腦軟體程式之主機,配合電視等相關設備,使之出現於電視螢幕上,此一結果並非被告販賣電腦遊戲光碟片之時所發生,而係顧客事後自行執行光碟片內檔案程式之結果,故被告於交易過程,對於該等授權文字並未對顧客為任何主張,反之係由顧客於執行時,由電視螢幕之展示觀視到該等內容;又該等會出現上開商標、英文名稱及授權文字之程式,既隱藏於光碟片之中,在買賣交易之際,客觀上被告亦難以就該等內容為任何主張,而顧客交易當場未見到該等內容,如何憑信被告之主張為真,而為文書之信用交易?亦即依一般販賣盜版光碟之交易習慣,被告斷不可能於交易過程,逐一透過電視遊樂器之執行於電視螢幕上對於該等商標、英文名稱及授權文字向顧客為任何主張。是綜上以觀,縱認被告有販賣盜版光碟片之行為,仍尚難謂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之罪名構成要件該當。
而公訴人所認被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之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部分屬牽連犯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PS光碟片中有五十一片裸片因無法確定其內容,此有九十年九月六日刑事陳報狀中所檢附之仿冒光碟清冊及磁碟片在卷可佐,此部份尚無法證明被告有何犯行,又與前揭起訴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著作權法第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權專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附表:
(一)PS光碟遊戲名稱片數遊戲名稱片數庫洛魔法使永恆之心10超級機器人大戰F完結篇20特攻神諜完全版10天誅2103D黑巴斯210牧場物語中秋滿月20WU-TANG6鬼馬小精靈210飛童10裸片50熱爆勁舞2-21立體打磚塊1宇宙戰艦大和號英雄日軌跡3極速滑板9熱爆勁舞11出擊飛龍1&210正邪幻想史30DEADORALIVE222純愛房車俏房客2指揮家 安可 光碟25FINALFANTASY710太810戰鬥超人10現代傳說5幽靈古堡310街頭滑板210實感賽車410BLACK/MATRIX30爆走兄弟賽車00威力網球10籃色小精靈大賽車00恐龍危機5劍魂10祕境魔寶英雄會10星際大戰首部曲格鬥篇10落雀14小叮噹340魔力戰士50熱爆勁舞9魂5恐龍危機230太空戰士9英文版10冠軍排球6龍之子英雄大戰3純情房東俏房客10異形4浴火重生10戰鬥坦克7天誅忍凱旋10宇宙戰艦大和號英雄的軌跡1勇者鬥惡龍8超級英雄作戰60BRADNNQUEST8衝鋒陷陣610實況野球2000開幕版10METALGEAR10WWF爆烈摔角240元忍者4柯林賽車21099格鬥天王30射雕英雄傳50格鬥金鋼20正邪幻想史10迪士尼阿拉丁10流浪者之歌10CLUB2大盜伍右衛門10勁爆熱舞迪士尼10聖靈機10建築重機械瘋狂戰鬥破壞金剛1實況世界盃足球20001裸片1機動警察遊戲版2麻將遊戲1WWF爆烈摔角24勁爆熱舞迪士尼3蝙蝠俠31小品系列VOL45THE打磚塊29迪士尼小泰山2天誅忍凱旋5街頭麻將9勇者鬥惡龍78遙控直昇機3007大賽車0冠軍釣鱸賽5戰略紙盤十6昆蟲派對4SD鋼彈超世代F20龍之子英雄大戰3拿姆科網球37動感音樂迪士尼組曲5落雀4天空餐廳1迪士尼唐老鴨5原野勁舞4虹彩6號21小品系列VOL.27THE滑板1王子拳擊3純情房東俏房客4夢之翼3立體打磚塊2火星少年3狂野拳擊252001射手籃球2落跑雞2小品系列VOL44THE撲克26小品系列VOL.41THE黑巨棋27HBO拳擊4落跑雞25摩托車賽3星際大戰激戰篇1衝鋒陷陣62007大賽車0迪士尼人馬英雄52001決戰NCAA5堅實之環7GP500超級機車賽20016兔寶寶大冒險21神來1高速鬥球3天誅忍凱旋3熱爆勁舞2勁爆舞林2美夢成1趣味射擊34MTV滑板22可愛小恐龍2勇者鬥惡龍4迪士尼小美人魚3HUGO大冒險21GUNBARL4毀減戰士之捍衛先鋒2綠色怪物670年代AC精選三合一2西部快槍手特別版9所先生大富翁2小精靈大冒險9瘋狂小子派對2異形4浴火重生6勇者之劍4水母飼養箱1GUNBULLET1怪異刑警2異魔8轟炸超人強化版1倫敦賽車0獵人X獵人3趣味射擊1+2合集8戰鬥超人8趣味射擊笨狗守護者5蠟筆小子大鬧記251戰警2緊急任務399格鬥天王4世紀太空站6指揮家安可光碟3勁爆舞林5冠軍格鬥摔角7舞國風雲8高機動幻想7泰森強力拳擊4鬼馬小精靈24純愛手札2外傳2超級英雄作戰3勁爆衝浪5拿姆科網球320J聯盟實況足球10太空戰士9英文版10慶藏版.封神演義10節奏DJAPPENDGOTTAMIX210神來10正邪幻想史10超擊英雄作戰10街頭滑板10元祖轟炸超人10摩托車自由賽10甲腳機甲師團10小精靈世界5節奏格鬥10大盜伍右衛門10珍品系列極爆衝8極限衝浪4衝鋒陷陣3電光超人3青色六號南極洲4卡頓君1劍神3沉默的艦隊2宇宙戰艦大和號英雄的軌跡2冠軍鱸釣賽1青蛙過街10 彭佳慧 (過程)1牧場物語32洛克人2黃怪獸1GT實戰賽車220寶貝龍10太空戰士9100總計1666
(二)DC光碟片遊戲名稱片數遊戲名稱片數戰神之源10GT賽車歐洲強化版10羅德司島戰記20生死格鬥21戰國1街頭塗鴉秀2聖者奇蹟2魔域使者4MARVELVSAAPCOM21凱撒賭城2搖控車大進擊1搞怪賽車000俄羅斯方塊1南方公園大賽車00000冒險野郎1快打旋風ZERO31航艦碟血1本格麻將徹萬1泡泡龍方塊41魔劍X1魔域幽靈惡魔年吏1瘋狂計程車0魂1F-1格林披治大賽車0桃源仙境第二卷25電腦竹天使對戰麻將5人形機兵25戰慄20GT戰車00閃靈悍將15機動戰士鋼彈外傳5虹彩6號最後小隊5波斯王子10惡靈古堡313千禧格鬥5精神戰記5極速機車賽10精靈蛋兵7夢幻劇場5全日本摔角35高爾夫大進擊10小精靈大冒險25冒險英雄譚9玩具總司令4新彈珠台3威力網球5劍魂9特技腳踏車00快打旋風3雙重強化版5歡樂森巴8星際鬥劍2799格鬥天王3VR足球24少女刑事3大戰略電擊作戰4首都高賽車23烙印勇士9玩具總動員25桃源仙境15F1世界GP賽210劍魂10異形風暴10桃源仙境210迪士尼102忠狗15極速機車賽5戰慄10瘋狂計程車00戰神之源10正邪幻想史10人形機兵5音速小子紙盤10虹彩6號雪國任務5古墓奇兵逝去的歷史5鬥魂烈傳45戰神之源10冒險英雄譚10蘇生5惡靈古堡210惡靈古堡35特技腳踏車0青色6號歲月不待人5冠軍衝浪5實況棒球DC10V-RALLY25力石戰士2首都高賽車2完全版5飛空英豪5高爾夫進級5航空特技團4桃源仙境16TONY滑板24MTV極限滑板2櫻忕戰2超級製作人2激鬥賽車李曼篇2極速機車賽2同居情事 佐籐由香 2戰神之源9狙擊手6彩虹六號除暴特勤隊1實況棒球2木偶情緣23星際騎兵2EEGARALLY22新彈珠台1RENTAHERO4木偶情緣3刀鋒邊緣5羅德司島戰記11夢幻雲霄飛車0死靈復仇2魔龍酷斯拉1戰慄1祕境魔寶英雄會10帝國雄鷹3鬥魂烈傳41美格佛斯大賽車0天坪彩球1冒險英雄譚5電車GO2高速篇2魔劍X4WWF摔角1電鑽先生1蘇生3VR網球1藍天勇者3小精靈大冒險2刃牙1星際大戰3電光火石3正邪幻想史6鋼鐵之拳21機動戰士鋼彈外傳1幻朧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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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魔域幽靈惡魔年史2信長之野望烈風傳1溫泉之旅2惡靈2 傑尼懷特 拄球25神祕翡翠3湖釣之王4戰國2人類最終決戰4飛空英豪4引入魔偶1中華封神2火爆刑事21死之館24星際鬥劍1美少女雀士5人類最終決戰1滑雪板風雲4信長之野望將星錄1恐龍危機3七之祕館戰慄之微笑2首都高賽車2完全版6HELLOKITTY愛心果園1歡樂棒球4上海1古董大賽車0高爾夫大進擊冒險篇1終極戰士2電腦幻天使美戰麻將3VR快打33高速競艇1聲音辯識麻將22虹色之戀1幻想國物語1怪獸魔法師1三國志6強化版1麻雀大會21天王鱸釣賽2賽馬大亨41狙擊手10總計1071
(三)PS2光碟片遊戲名稱片數遊戲名稱片數PRININGEMOTIONTYPES3建築重機械瘋狂戰鬥8夢幻煙火5光榮甲子園2實感賽車51宇宙巡航艦1鐵拳1體感足球1水叮噹1足球世界冠軍盃1實感賽車53模擬公園1實況棒球71空中衝浪1飛空英雄1實況世界盃足球1全明星職業摔角1實況世界盃足球1鐵拳2全明星職業摔角1體感足球1模擬公園1快打旋風1鐵拳1宇宙巡航艦2生死格鬥22水叮噹2模擬公園5劇空間職棒2光榮甲子園邁向甲子園之道1金日星戰將3賽馬大亨4終極版2赤血沙場4實況gistable2奧林匹克4飛空英雄2奇兵檔案1真.三國無雙3火線縱橫4機甲王10三國志七8刃牙3殺戮鷲獅3走私者1魔術士歐菲4快打旋風10SURFINGH3O14ESPN雪地極限運動2水叮噹1麻雀悟空大戰1衝浪高手2激戰時空4撞球之星3火爆拳擊2-24灣岸賽車之午夜狂飆4滑雪板天國1實戰撞球2走私者6體感足球1GIJOCKEY21召喚師10實況棒球75實況賽車55超越顛峰挺而走險3三國志71北斗神拳世紀末救世主傳說1龍之子英雄大戰1聖靈機3雪梨奧運9卡車狂走曲10實感賽車510鐵拳5模擬公園5超顛峰挺而走險3滑雪板天國5三國志710機戰傭兵25水叮噹5火爆拳擊7劇空間職棒5機戰傭兵25銀星戰將5奧林匹克5赤血沙場5奇兵檔案5全明星職業摔角10總計308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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