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新惠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燕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清晰完整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於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並已屆清償期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據、工程合約書及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421、423、424、42
5、426、427、428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四、請提出債務人 許吉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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