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0號聲請人 劉月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明毅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盧明毅業於民國97年7月10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4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故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如先前未通知,請補正通知其繼承人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容,債務清償日期約定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故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債權已屆期未清償之相關釋明文件。(如有約定清償日或借款時間之借據、有到期日記載之本票,如未載到期日應陳明提示日、催告相對人或其繼承人清償欠款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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