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65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李文盛 債務人 黃世其
黃慶連
一、債務人黃世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叁拾萬叁仟玖佰柒拾叁元②肆佰壹拾貳萬零玖佰叁拾柒元③貳拾陸萬玖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八日②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八日③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②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③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黃世其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慶連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影本,債務人黃慶連為一般保證人,且聲請狀內「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又聲明「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黃世其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慶連給付之。」,則聲請狀內其他請求債務人給付,而未指明先由何債務人給付之文字,顯為誤寫,併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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