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179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繫屬時,被告之住所地係位在臺北縣○○鄉○○
村○○○街○號十六樓之一,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