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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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43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庚○○債務人 廣旭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戊○○○債務人丁○○債務人辛○○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 廣旭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戊○○○、丁○○、辛○○、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萬肆仟參佰捌柒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戊○○○、辛○○、乙○○、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叁仟叁佰零陸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8年11月17日起邀其餘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如下二筆:
1.88年11月17日邀債務人乙○○、戊○○○、丁○○、辛○○等為連帶保證人借款新台幣伍佰捌拾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88年11月17日起至98年11月17日止,每壹個月為壹期,分12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2%計付(目前為10.044%)。
2.93年7月23日邀債務人乙○○、戊○○○、辛○○、丙○○、甲○○等為連帶保證人借款新台幣伍佰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3年7月23日起至98年7月23日止,借款後本金分120期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15%計付(目前為4.71%)。
以上借款如有違約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本票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等應於每月借款相當日期繳付本息,惟債務人等並未依約履行,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743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台幣│乙○○,朱│96年12月18日│清償日│年息10.044%│││162108│ 清潭 , 朱蔡 ││││││1元│ 秀良 ,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 金龍 ││││├──┼───┼─────┼──────┼──────┼───────┤│2│新台幣│甲○○,朱│96年12月24日│清償日│年息4.71%│││158330│ 俊正 , 朱清 ││││││6元│汾, 朱蔡秀 │││││││良,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金 │││││││龍││││└──┴───┴─────┴──────┴──────┴───────┘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台幣│乙○○,朱│97年1月19日│清償日│年息1.0044%│││162108│清潭,朱蔡││││││1元│秀良,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金龍││││├──┼───┼─────┼──────┼──────┼───────┤│2│新台幣│甲○○,朱│97年1月25日│清償日│年息0.471%│││158330│俊正,朱清││││││6元│汾,朱蔡秀│││││││良,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