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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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3號原告 陳敏芬
陳敏嫚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立文 律師被告 陳國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352號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國志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原告陳敏芬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威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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