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06號原告 李冠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綸 、 陳崑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以106年度補字第71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700元,該裁定已於106年2月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上訴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