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聲字第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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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聲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認事實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聲字第0000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政府間聲請確認事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都市計畫事件,經本院94年度裁字第1410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後,又向本院提起本件聲請,就該事件之相關事實,聲請確認,並表明無再審必要之意旨。然查,相關法律規定,並無得向本院聲請確認事實之規範,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確認事實,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法官楊惠欽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雅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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