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45號原告直大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淑美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被告 謝智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