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0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0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06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游志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游志浩前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40,000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消費性借款約定書約定。詎料債務人100年6月起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尚餘本金128,801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計
3.42%合計機動計息(目前年息為4.71%),暨自民國100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10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志浩│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按本行定儲利率│││128801││月6日起││指數加計3.42%│││元││││合計機動計息(│││││││目前年息為4.71│││││││%)│└──┴───┴─────┴──────┴──────┴───────┘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志浩│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8801││月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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