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告 林佑倫 被告 翁威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上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游璧庄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