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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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2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99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 呂輝雄 之債權人,為了解債務人呂輝雄受監護宣告之緣由,爰聲請准予閱覽106年度監宣字第199號卷宗(聲請人誤載為101年度監宣字第189號)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呂輝雄之債權人乙節,固據其提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申請書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公告報紙影本各1份為證,惟依上開資料僅可認聲請人與本院106年監宣字第199號事件之當事人呂輝雄具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至聲請人是否對該訴訟卷內文書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未據其提出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而為釋明,且呂輝雄受監護宣告後業經指定監護人,聲請人對受監護宣告人之債權並不受影響,難認其就前開訴訟卷內文書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況呂輝雄受監護宣告之原因及理由均載明於本院106年監宣字第199號民事裁定,此可在司法院法學檢索網站查得,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宗,除未釋明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外,亦無必要。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施鴻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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