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3號聲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金祥精密實業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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