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五號
原告丁○○
戊○○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一六二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一六二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文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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